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南充市开发区运騰酒业运辉经营部经营者李梁辉委托代理人陈红军被告易志勇,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市开发区运騰酒业运辉经营部诉被告易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开发区运騰酒业运辉经营部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开发区运騰酒业运辉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7元,由原告南充市开发区运騰酒业运辉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曾开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