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655号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殿林,经理。被告张敬德,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杨晓旭,阿荣旗查巴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敬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履行全部案件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杰
审判员 王晓霞
审判员 李景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