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9590号

孙国振与XX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国振,XX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590号原告孙国振,男性,年龄32,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XX喜,男性,年龄48,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振诉被告XX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