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590号原告孙国振,男性,年龄32,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XX喜,男性,年龄48,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振诉被告XX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孙国振与XX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590号原告孙国振,男性,年龄32,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XX喜,男性,年龄48,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振诉被告XX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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