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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451-1号

梅炜与王永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炜,王永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51-1号申请执行人梅炜,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永和,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梅炜与被执行人王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梅炜因被执行人王永和不履行本院(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1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和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