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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055号

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与石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石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055号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孙荫福,董事长。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秦学森。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俊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存宝,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静,住辽宁省阜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与被告石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二原告25元,由二原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