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川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贺忠叶,男,1950年10月20日生,羌族,居民,住四川省汶川县克枯乡克枯街。被告郭正芝,女,1946年10月10日生,羌族,居民,住四川省汶川县克枯乡克枯街肇庆大道*号附*号。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忠叶诉被告郭正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薛宗勇独任审判,
书记员邓娟担任记录。
原告贺忠叶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正芝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贺忠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忠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贺忠叶承担。
审判员 薛宗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