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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川民初字第281号

贺忠叶与郭正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贺忠叶,郭正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川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贺忠叶,男,1950年10月20日生,羌族,居民,住四川省汶川县克枯乡克枯街。被告郭正芝,女,1946年10月10日生,羌族,居民,住四川省汶川县克枯乡克枯街肇庆大道*号附*号。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忠叶诉被告郭正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薛宗勇独任审判,

书记员邓娟担任记录。

原告贺忠叶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正芝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贺忠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忠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贺忠叶承担。

审判员  薛宗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