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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二初字第00275号

原告刘勤述与被告张飞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勤述,张飞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二初字第00275号

原告:刘勤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张飞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述与被告张飞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勤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勤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元,由原告刘勤述负担。

审判长  张国家

审判员  赵小涛

审判员  张 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