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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2198号之一

屠月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屠月琴,李啸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2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屠月琴被执行人李啸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015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啸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啸尘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啸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啸尘(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7001540007703422#钞#1543699988810010702#0#1的存款人民币15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