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民初字第2358号

刘莹与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莹,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358号

原告:刘莹,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马文博,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董薇薇,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区联合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蔡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嵩,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隋幸,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刘莹诉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莹撤回对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后为13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思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