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74号本院2015年10月21日对上诉人蔡红娟与被上诉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首部案号“(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68号”应为“(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74号”。
审 判 长 李乐文
代理
审判员 朱希懋
代理
审判员 邢晔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慧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