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86-2号
申请执行人:吴斌,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张会利,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786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会利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会利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荣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文博附相关法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