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邯郸市邯山环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水厂路一建写字楼7层701室。法定代表人佟英,系总经理。申请人邯郸市邯山环洲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31300052 2351862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成都翔鸿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青岛赛轮子午线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6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2月4日,付款行重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邯郸市邯山环洲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邯山环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登琼
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
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小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