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046号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秦学森。委托代理人严俊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存宝,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声,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与被告XX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凡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