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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小字第27号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小字第27号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文化西路金海花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732637-6。法定代表人方亚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宾,男,1986年4月20日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