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商初字第722号

李宏与李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宏,李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商初字第722号原告李宏,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五医院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忠军,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李宏与被告李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宏诉称,2014年1月19日,被告李忠军向原告李宏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李忠军给付原告李宏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忠军承担。被告李忠军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李宏向法庭提供借条一份、邮政储蓄银行转款凭证、手续费收据各一份,欲证明被告称要办五户联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李忠军未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被告李忠军向原告李宏借款10万元。当日,原告李宏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1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李忠军银行账户。2014年1月19日,被告李忠军为原告李宏补写借条一份。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借款给被告李忠军,被告李忠军为原告李宏出具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忠军应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李宏要求被告李忠军返还欠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对原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原告主张权利的立案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被告李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李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宏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李宏2015年11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被告李忠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迪

人民陪审员  潘有贵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艳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