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987号原告蔡红举。委托代理人季伟(特别授权),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俊。委托代理人张荣成(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剑(建)。被告王玉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举与被告钱俊、曾剑、王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免交。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