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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987号

蔡红举与钱俊、曾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红举,钱俊,曾剑,王玉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987号原告蔡红举。委托代理人季伟(特别授权),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俊。委托代理人张荣成(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剑(建)。被告王玉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举与被告钱俊、曾剑、王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免交。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