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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2152号

王玉环与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王玉环,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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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王玉环,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威,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井亮,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法定代表人何继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玉环与被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胜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环的委托代理人杨威,被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达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1996年4月份到被告处上班,在曲坊车间从事制曲工作,最早月工资200元,后逐年增加,直到2012年度,工资平均为1700元,期间被告公司通过改制,但原告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均没有变动,一直从事制曲工作。2012年底被告告知原告可以退休,办理退休手续,但退休后原告一直未能领取到退休工资,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均告知退休手续正在办理当中,现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根本没有为原告办理过社保,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按月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按照原告工作年限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王玉环于2012年1月即达到退休年龄,但原告在被告处一直工作到2012年底,原告的仲裁时效应从原告与被告的用工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原告主张其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有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对自己上班起始时间和向被��主张权利的时间表述模糊,对证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认为应从自社保局查询得知被告未为其缴纳保险起计算仲裁时效,但原告自2013年2月再未拿到工资,未领取过退休金,仲裁时效应自2013年2月起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己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原告王玉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胜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