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鲁来金,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胡集乡鲁里行政村鲁庄。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209187511。被执行人王藏金,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胡集乡钮河崖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6211097533。被执行人李永花,女,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藏金之妻。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62021575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来金与被执行人王藏金、李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郸民初字第150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藏金、李永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鲁来金欠款2912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藏金、李永花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1)郸民初字第15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博全
审判员 韩胜利
审判员 赫丙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