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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418号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成林、杨士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成林,杨士青,冯栓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418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段鹏礼,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林,农民。被执行人杨士青。被执行人冯栓保。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成林、杨士青、冯栓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成林、杨士青、冯栓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656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20元、执行费89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审 判 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黄建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