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1385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密霞。被告朱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密霞、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