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33-4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住所地: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谭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吴亚中,男,汉族,198年7月26日出生,住铜陵市。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吴亚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因吴亚中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吴亚中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亚中银行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