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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533-4号

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吴亚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吴亚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33-4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住所地: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谭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吴亚中,男,汉族,198年7月26日出生,住铜陵市。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吴亚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因吴亚中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吴亚中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亚中银行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