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5号原告陈永福,男,汉族。被告李英,女,汉族。被告钱玉华,女,汉族。被告贾梦林,男,汉族。
原告陈永福诉被告李英、钱玉华、贾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6日、4月22日、5月24日贾明分三次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并出具了手续。贾明于2015年6月29日去世。被告李英系贾明的母亲,被告钱玉华系贾明妻子,被告贾梦林系贾明儿子。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主张之日起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三被告的身份信息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均无人接收,原告亦无法提供三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
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