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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0398号

周万华与刘鹍、张传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万华,刘鹍,张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0398号申请执行人周万华,个体户。被执行人刘鹍,教师。被执行人张传飞,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周万华诉被执行人刘鹍、张传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刘鹍、张传飞偿还原告周万华3万元。其中被告刘鹍偿还2万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被告张传飞偿还1万元,于2014年5月20日前付清。原告周万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万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3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徐 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