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686号
原告:马某。
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