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91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圣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小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豪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祝领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圣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豪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豪峰公司返还圣美公司132961.5元及诉讼费用4106元。因被执行人豪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圣美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豪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豪峰公司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豪峰公司无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豪峰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豪峰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经向工商局查询,未发现豪峰公司有对外投资;至被执行人豪峰公司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未找到公司相关人员。申请执行人圣美公司未向本院表示需对被执行人豪峰公司悬赏执行及强制审计,但申请将被执行人豪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将豪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36139.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942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圣美公司通报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执行人圣美公司,告之在规定的期限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参加执行听证,如不参加执行听证或逾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通知发出后,申请执行人圣美公司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豪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圣美公司不能提供豪峰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豪峰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圣美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豪峰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吕全兴执行员 崔小迪执行员 卢凤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静祖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