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李标标,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李飞锋,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李标标等人申请执行李飞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飞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标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飞锋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烽
审判员 付庆华
审判员 周战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东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