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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647号

李标标与李飞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标标,李飞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李标标,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李飞锋,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李标标等人申请执行李飞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飞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标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飞锋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烽

审判员 付庆华

审判员 周战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东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