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民二初字第215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被告孙存芝、王建国、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孙存芝,王建国,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1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负责人王喆,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存芝,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被告王建国,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赛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金灵,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被告孙存芝、王建国、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