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晓龙,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原学军,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胡晓龙、原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山民小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仲海
审 判 员 侯 轶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