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咸安执补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红。被执行人柯建军。被执行人余海燕。被执行人柯丹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柯建军、余海燕、柯丹玲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55800元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昌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