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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36号

李某某与汪正梅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汪正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法定代理人李敏,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汪正梅,女,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李xx与汪正梅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xx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至12月扶养费31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正梅主动到庭交纳案件执行款312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敏,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罗梅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