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法定代理人李敏,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汪正梅,女,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李xx与汪正梅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xx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至12月扶养费31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正梅主动到庭交纳案件执行款312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敏,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罗梅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