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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574号

赵付贵与胡晓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付贵,胡晓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赵付贵,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晓忠,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付贵与被执行人胡晓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山民小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仲海

审 判 员  侯 轶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