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袁瑞翠,曾都区东方豪庭大酒店员工。被执行人鲁鹏程。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出版文化城出版大厦8层。
负责人:张青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瑞翠与被执行人鲁鹏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鹏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履行(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晓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