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执字第589号

袁陈茂、袁美青、李红与张富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陈茂,袁美青,李红,张富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袁陈茂,男,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申请执行人袁美青,男,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红,女,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被执行人张富远,男,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袁陈茂、袁美青、李红申请执行张富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富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陈茂、袁美青、李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富远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烽

审判员 付庆华

审判员 周战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东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