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恢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孙养奎,男,汉族,小学文化村民。被执行人韩城市王峰乡杨湾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孙双选,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赔偿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1995)韩桑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孙养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韩城市王峰乡杨湾村第五村民小组赔偿其人民币6851.7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司法救助到位的案件款6851.7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执行内容已得以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995)韩桑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妙香
审判员 车小江
审判员 薛万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建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