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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小字第00202号

吕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202号原告吕某某,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加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