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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646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李某甲,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李加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