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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0260号

刘方方与刘平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方方,刘平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0260号原告刘方方(曾用名刘芳),农民。被告刘平尧,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方方诉被执行人刘平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平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方方借款本金2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6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自2012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刘平尧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02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徐 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