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徐清波。被申请执行人王金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清波与王金金机动车交通是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金已履行(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晓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晋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