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530号
申请执行人:杜加荣,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刁连港,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杜加荣与刁连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