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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530号

杜加荣与刁连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加荣,刁连港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530号

申请执行人:杜加荣,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刁连港,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杜加荣与刁连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