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6299640-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负责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正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99947-5,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经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陆永宁。被执行人宋玉红。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江苏正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陆永宁、宋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正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陆永宁、宋玉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其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初字第0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成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