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95号
申请执行人: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丁友峰本院在执行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丁友峰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秀凤
审判员 陈基昌
审判员 彭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永升 百度搜索“”
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丁友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95号
申请执行人: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丁友峰本院在执行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丁友峰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秀凤
审判员 陈基昌
审判员 彭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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