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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622号

喀喇沁旗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庆辉、安爱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喀喇沁旗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庆辉,安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A-4。法人代表人曹秀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庆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安爱军,女,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