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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87号

黄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明清,张傲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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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黄明清。被执行人张傲霞。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42号法定代表人何世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清与被执行人张傲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傲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已履行(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晓 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