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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00184号

刘庆杰取保候审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1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危险驾驶一案的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本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2015年4月13日16时被告人签名:刘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