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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3050号

徐吉利与王如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吉利,王如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050号

原告:徐吉利。

被告:王如雷。

原告徐吉利与被告王如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作出了(2015)绍柯商初字第305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王如雷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吉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如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吉利诉称:2012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已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但尚有25万元未还,也未付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承诺所欠借款25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如逾期支付,愿意支付按加倍利率(即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但被告至今未能还本付息,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84166.7元(其中,按年利率12%计算2年零7个月零20天,计79166.7元;按年利率24%计算1个:5000元)。被告王如雷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徐吉利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如雷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陈述的质证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其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法确认其证明力。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2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汇付50万元。2015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曾于2012年11月28日向徐吉利借得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已归还借款25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欠款利息,现本人再次承诺上述借款于2015年7月20日归还,并支付约定利息,如逾期不付,愿加倍支付约定利息。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借款25万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为由,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应当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应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约还款付息并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原告庭审中声明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因双方有约定,本院予以准许;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7月20日止的利息,原告明确放弃,对被告有利,本院亦予以准许;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8月20日止的利息,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在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已载明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本院亦予以准许;以上利息总金额不应超过84166.7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如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吉利借款2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息总金额不应超过84166.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8583元,由被告王如雷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313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屠国均

审 判 员  陈 良

人民陪审员  董德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