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521号
原告:李如棉。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吴克伟。
被告:张林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棉诉被告吴克伟、张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棉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如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如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李如棉负担。审���员张全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