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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3521号

李如棉与吴克伟、张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如棉,吴克伟,张林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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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521号

原告:李如棉。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吴克伟。

被告:张林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棉诉被告吴克伟、张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棉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如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如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李如棉负担。审���员张全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