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1384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耿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丹 百度搜索“”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1384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耿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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