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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75号

汪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家国,高雄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75号申请执行人汪家国。被执行人高雄文。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星火路1号。负责人刘继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家国与被执行人高雄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雄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晓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晋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