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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349号

天津市金鹏辉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泛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金鹏辉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泛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鹏辉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东。法定代表人郭百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泛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D38室。法定代表人赵爱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鹏辉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泛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第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现执行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强

审 判 员  康柏林

代理

审判员  石全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裴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