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284-2号
申请执行人:杜新学,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程红军,男,汉族,1969年3月30日出生,现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2014隆民初字第787号杜新学与程红军不当得利纠纷案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行,于2015年10月1日裁定中止执行。在中止期间,经查被执行人程红军在银行无存款也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凯
审判员 时虎成
审判员 温振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