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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284-2号

杜新学与程红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新学,程红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284-2号

申请执行人:杜新学,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程红军,男,汉族,1969年3月30日出生,现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2014隆民初字第787号杜新学与程红军不当得利纠纷案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行,于2015年10月1日裁定中止执行。在中止期间,经查被执行人程红军在银行无存款也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凯

审判员  时虎成

审判员  温振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冠亚 关注公众号“”